欢迎访问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南京市供销社

首页 > 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索 引 号:    012950222/2026-31423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5-2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解读||关于《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修订说明
文  号:     关 键 词: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解读||关于《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修订说明

一、章程修订的必要性

章程是供销合作社的根本制度。现行的《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是20205月南京市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的该章程对于规范市总社及其成员社的组织行为、指导深化综合改革和提升为农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5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202411月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立70周年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供销合作社要持续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综合平台,当好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奋力谱写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对现行章程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章程修订的基本思路和过程

章程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新时代新征程供销合作社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重点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立70周年之际作出的重要指示写入章程,充分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新时代新征程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新要求。二是在现行章程框架基础上对市总社的职能和任务进行调整,确保章程规定与实际工作相符合。在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职权等具体问题上,根据实践中形成的共识、条件成熟的经验做法对相关条款予以补充完善。三是坚持大稳定与小调整相结合、可改可不改的不改,保持章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市总社党组对章程修订工作高度重视,成立章程修订组,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江苏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基础上,认真吸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相关省会城市供销社章程修订经验,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带领各处室人员多次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进行研究、深入讨论、反复修改,并广泛征求成员社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送审稿。经六届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和党组会议审议,形成了目前的《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

三、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为九章五十条,对部分条文内容作了相应调整。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进一步明确性质定位。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将原第条内容修改为: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根据党内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将原第条内容修改为:南京市供销合作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推进农业现代化走在前、高水平建设都市现代农业强市贡献力量。

(三)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写入章程。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将原第条内容修改为:南京市供销合作社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进一步明确宗旨和目标。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的重要指示内容,将原第五条内容修改为:南京市供销合作社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服务“三农”工作大局,扎根农业农村,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聚焦主责主业,持续深化综合改革,推动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延伸,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综合平台。

(五)完善社有资产定义和属性。参照全国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将原第十二条内容修改为:市总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市总社本级社属资产,历史形成的各类资产和权益,市总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市总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统称为市总社社有资产,属市总社集体所有。

(六)完善社有资产管理监督。参照《江苏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将原第十条部分内容调整为第十条:市总社理事会是市总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依法行使社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市总社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市总社理事会授权,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社有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并新增第十条:“市总社建立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社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加强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管理的指导与监督,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

(七)完善市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根据当前形势和任务,在第二章职能和任务中,在第十八条,新增:“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城乡社区综合性为农服务平台,推广多种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构建绿色农资经营服务体系,打造供销社农资经营主渠道”“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负责系统农产品市场建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运营,推进农产品集采统配、冷链物流网络、农村电商等建设”组织中央及省、市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建设将“负责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修改为“推进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标准、品牌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删除:组织实施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及资产监管”。

(八)完善理事会议事决策规则。根据理事会实际运行的议事决策规则,在第五章理事会中,新增:市总社理事会议事决策一般采用会议形式,主要包括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理事会领导专题会议等(第三十条);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承担理事会日常议事职能,研究决策市供销社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第三十条);理事会领导专题会议研究理事会重要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的专项问题(第三十条)。将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修改为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条)。

(九)完善监事会职权。根据工作需要,借鉴外省供销合作社做法,在第三十条,新增组织实施市总社本级审计监督,指导系统内部审计监督,删除对理事会年度工作进行评价

(十)完善监事会议事决策规则。为进一步规范表决程序,借鉴全国总社、省总社规定,将第四十条修改为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十一)完善市总社出资企业目标任务。为更好引导市总社出资企业坚守主责主业、增强服务能力,参照全国总社章程,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市总社出资企业要聚焦主责主业,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公司治理质效,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为农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十二)完善财务与审计章节。为进一步完善财务与审计章节内容,规范各类财政资金的管理,参照省总社章程,在第四十条新增:市总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历史积累形成、社会捐赠和资助、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中央、省、市政府拨入市总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中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除此之外,本次还对《章程》中部分条款结构、行文顺序和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英文全称等进行了调整明确。

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