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50222/2026-31421 | 信息分类: | / 部门文件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5-26 |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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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修订,2025年12月23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南京市供销合作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推进农业现代化走在前、高水平建设都市现代农业强市贡献力量。
第四条南京市供销合作社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南京市供销合作社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服务“三农”工作大局,扎根农业农村,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聚焦主责主业,持续深化综合改革,推动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延伸,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综合平台。
第六条南京市供销合作社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七条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市总社)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八条南京市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区级供销合作总(联)社和市级供销合作总社。区级供销合作总(联)社和市级供销合作总社是下一级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受同级政府管理。
第九条南京市供销合作社设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各级供销合作社应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代表大会。
第十条市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市总社按合作制原则开放办社,根据申请,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市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以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
第十二条市总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市总社本级社属资产,历史形成的各类资产和权益,市总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市总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统称为市总社社有资产,属市总社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市总社理事会是市总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依法行使社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市总社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市总社理事会授权,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负责社有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市总社建立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社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加强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管理的指导与监督,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
第十五条市总社建立理事提案制度,在召开全市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期间提交工作建议案。
第十六条市总社加入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享有成员社权力,履行成员社义务,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七条市总社的英文全称是Nanjing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社址设在南京市建邺区。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八条市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城乡社区综合性为农服务平台,推广多种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四)根据市政府委托,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重要农产品及其他商品的生产、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五)构建绿色农资经营服务体系,打造供销社农资经营主渠道;
(六)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负责系统农产品市场建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运营,推进农产品集采统配、冷链物流网络、农村电商等建设;
(七)组织中央及省、市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建设;
(八)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开展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推进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标准、品牌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十)依法监管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社有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推进联合合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九条各区供销合作总(联)社是市总社的成员社。市总社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市总社的成员单位。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均可申请加入市总社,经市总社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市总社的开放办社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十条成员社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享有市总社提供的服务和有关政策支持;
(三)参加市总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提请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以市总社成员社的名义开展活动;
(六)对市总社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作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成员社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市总社决议;
(二)维护市总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市总社委托的任务;
(四)向市总社报告工作,报送经营数据,反映情况;
(五)接受市总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六)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二十二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市总社以及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是市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市总社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总社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四)审议通过或修改市总社章程;
(五)选举市总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六)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总社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总社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二十七条市总社理事会应当在代表大会举行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二十八条成员社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市总社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召开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市总社设理事会,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总社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安排市总社各项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代表市总社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五)选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
(六)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七)推荐出席江苏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八)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市总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市总社理事会正、副主任由中共南京市委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理事有变动的,由市总社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市总社理事会议事决策一般采用会议形式,主要包括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理事会领导专题会议等。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或监事会提议时也可临时召开。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承担理事会日常议事职能,研究决策市总社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领导专题会议研究理事会重要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市总社设监事会,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市总社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三)监督和维护供销合作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四)组织实施市总社本级审计监督,指导系统内部审计监督;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代表大会反映;
(七)选举监事会主任;
(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外派监事。
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理事会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市总社监事会主任,由中共南京市委提名,经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主任、监事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列席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工作会议。
第四十条市总社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四十一条供销合作社根据为农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出资设立社有企业、举办事业单位、成立社会组织。
第四十二条市总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并对其出资企业实施日常管理监督。
市总社理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四十三条市总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市总社出资企业要聚焦主责主业,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公司治理质效,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为农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十五条市总社鼓励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科技教育、文化宣传、技术推广等服务,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技能型人才,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六条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七条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与审计
第四十八条市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九条市总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历史积累形成、社会捐赠和资助、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中央、省、市政府拨入市总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中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条市总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五十一条市总社审计职能部门对市总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组织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总社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南京市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并报市委、市政府和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备案。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总社备案。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