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50222/2026-31761 | 信息分类: | / 业务信息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5-27 |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南京市农村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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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新区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各区供销合作社,市供销集团:
根据市供销合作总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农村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23〕3号)以及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南京市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库入库工作的通知》(宁供发〔2025〕1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现组织开展2026年南京市农村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项目申报类型
(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项目建设
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参与建设小型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等服务载体。
1.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区级 供销合作社牵头,社有企业或基层社参与投资,对现代农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根据每个项目实际建设投入金额,按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经营服务综合体建设。以“服务便民”为宗旨,坚持经营性与公益性相结合,为周边居民提供生产、生活、生态等方面的综合服务。
根据每个项目实际建设投入金额,按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补助。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农村现代流通项目建设
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建设农村电商、冷链物流、展示展销、 农产品及农资流通市场和网点等农村现代流通项目。
1.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包括各级供销合作社指导或参与建设的镇(街道)电商服务站、村(社区)电商服务点。
对新建的镇(街道)电商服务站,按每个站点10万元标准予以奖补;对新建的村(社区)电商服务点,按每个站点5万元标准予以奖补。
2.农村经营网点信息化改造。包括对各级供销合作社指导或参与建设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农资连锁店以及农家店等基层经营网点实施的信息化改造。
按每个农村经营网点信息化改造项目1万元标准予以奖补。
3.冷链物流建设。包括经本级供销合作社研究,确定支持的本区域内的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或仓储项目建设;供销合作社牵头组织的街(镇)、村快递物流服务站点建设。
根据每个项目实际的建设投入额(办公场所装修、办公设备等费用不计入建设投入),按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供销直播进百村”助农直播。以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品牌培育、助农扶农”为目标,围绕农产品品牌的培育、宣传、推广以及新网络媒介线上经营技能传播等领域,拓展农产品电商经营渠道,带动农产品销售,深入生产一线、加工一线、销售一线开展的助农直播活动。
按每场直播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补。
5.农产品展示展销。在线下开展农产品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广场等多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
对单场展位数量在150(含)个以上的,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单场展位数量在100(含)~150个的,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单场展位数量在50(含)~99个的,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单场展位数量在30(含)~49个的,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单场展位数量在30个以下的,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根据单场活动规模及实际投入,按不超过投入资金50%的比例予以奖补。同一主体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
支持建设基层社、农村综合服务社、供销合作社参办或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
1.基层社改造提升建设。整合、盘活基层社资产,进一步完善经营服务功能,增强为农(民)服务能力。
根据每个项目实际建设投入金额,按不超过50%比例给予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在镇(街道)、村(社区)新建、提档升级以日用消费品、农资等销售为主,兼有一定公益服务功能,能满足周边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多样化需求的基层服务网点,包含为农(民)服务社(中心)。
按每个新建、提档升级项目3万元的标准予以奖补。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建设。供销合作社出资参与或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对促进当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有积极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建设项目。
按每个参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项目3万元的标准予以奖补。
(四)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开展供销合作社系统人员和农村实用人才技术培训。
1.农村电商人才培训。针对农村青年、农村致富能人、返乡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及农村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者等群体,开展的农村电商人才相关技能培训。
按核定人次,每人次不超过150元给予奖补。
2.农民科学种植技能培训。社有企业针对农资经营网点及农户,组织开展科学种植等方面的技能培训,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并指导使用,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按核定人次,每人次不超过150元给予奖补。
(五)其他为农服务项目
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及上级社任务落实,对确需重点扶持的其他经营服务项目,由市供销合作总社结合年度专项资金情况和项目建设实际,另行研究确定奖补内容和标准。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主体须从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入选2026年南京市农村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库的通知》(宁供发〔2025〕21号)中产生。
(二)项目起止时间
建设类项目:本着“先建后补”的原则,根据入库情况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应在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
其他类项目: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数据起始时间为2025年5月1日;助农直播、人才队伍培训项目的数据统计起始时间为2025年7月1日;所有申报项目的实施应在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
项目申报材料中所需发票等佐证材料,开具时间不得晚于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否则不作为项目申报、验收以及资金奖补的依据;不在上述明确起止时间范围内的直播场次、培训人次等数据,一律不作为项目申报、验收以及资金奖补的依据;同一申报主体的相关数据不得重复计算。
三、项目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于2026年6月15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供销合作社(含江北新区投资促进和商务局)(下同)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装订后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市供销合作总社存档一份、区推荐单位存档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一份),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凡不按要求进行申报或逾期申报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2.区供销合作社对收到的各申报单位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进行验收,出具结论明确的审计报告。
3.对审核验收合格的项目,区供销合作社经研究认定后,于2026年7月8日前,将本级项目申报推荐意见、审核盖章后的各申报单位《项目申报材料》、《2026年市级农村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5)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以正式报告的形式一并报市供销合作总社,逾期不予受理。
4.遇未通过审核验收或在申报时限内未申报的项目,由区供销合作社书面向市供销合作总社请示,同意后从项目库的备份项目中递补,并对递补项目进行验收。对在本区项目库内的备份项目中无法落实的专项资金,由市供销合作总社统筹调剂。
5.对项目资金申请金额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以及市本级项目,由市供销合作总社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该申报项目直接进行审计验收,并出具结论明确的审计报告。
6.市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区供销合作社的项目推荐报告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研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后,按程序报批下达资金。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经营服务综合体、冷链物流建设类项目所需的申报材料
1.《2026年南京市农村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一)》(附件1);
2.市级财政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4);
3.项目实施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供销合作社业务紧密联系的佐证材料:包括股权证明、社务指导协议等;
5.项目建设以及服务功能发挥整体情况,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说明材料;
6.项目建设资金情况汇总以及(采购)合同、发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7.项目建设佐证照片(标识和主体门头照片、建设前后照片、服务功能照片);
上述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单位)公章。
(二)农民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电商站点、经营网点信息化改造项目所需的申报材料
1.《2026年南京市农村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二)》(附件2);
2.市级财政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4);
3.项目实施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供销合作社业务紧密联系的佐证材料:包括股权证明、社务指导协议等;
5.项目建设以及服务功能发挥整体情况,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说明材料;
6.项目建设资金情况汇总表及(采购)合同、发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7.项目建设佐证照片(标识和主体门头照片、建设前后照片、服务功能照片);
上述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单位)公章。
(三)培训、直播、展示展销项目所需的申报材料
1.《2026年南京市农村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三)》(附件3);
2.市级财政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4);
3.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企业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的,除提供本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须提供其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农村人才培训项目应提供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培训课件、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人数统计表、培训现场照片和相关票据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授课费、教案费、场地费、会务服务费、培训期间就餐以及交通等方面);
5.直播活动项目应提供单位基本情况,本年度直播活动实施方案,直播完成情况显示表、单场活动现场照片(视频)以及其他相关配套宣传、组织实施佐证;
6.农产品展示展销项目应提供项目执行期限内完成展示展销各场活动情况汇总表(含每场活动的各项费用支出),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含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单场活动文件通知、实施方案,单场活动经费支出明细及相关发票,单场活动现场照片,在带动农产品销售中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
上述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单位)公章。
五、项目实施要求
(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项目建设
1.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1)供销合作社参与出资,申报主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项目实际建筑面积100m2以上;
(3)针对所在地农业生产特点,具有包括但不限于农资供应、测土配肥、植保综合服务、农机作业、育秧育苗、农民培训、烘干仓储、农膜综合治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土壤改良与修复、初级加工、小型冷库、包装分拣等4项以上(含)基本功能;
(4)坚持科学规划、公益为重、服务为本的原则,把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服务有机结合,能够带动、服务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农业生产;
(5)紧紧围绕农民生产生活需要,推广应用农业科技,帮助农业增绿,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延伸农业产业链,积极开展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6)纳入供销合作社统计联网直报系统;
(7)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并在醒目位置悬挂。
2.经营服务综合体建设
(1)供销合作社参与出资,申报主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新建、改建的项目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上,资产由供销合作社持有;
(3)针对所在地农业生产特点,具有包括但不限于生活消费品超市、农贸市场、餐饮、技能培训、电子商务服务、医疗卫生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中介服务等4项以上(含)基本功能;
(4)建立科学的产权结构和有效的运行机制,突出生产、生活综合服务,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生态服务,做到可持续发展;
(5)纳入供销合作社统计联网直报系统;
(6)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并在醒目位置悬挂。
(二)农村现代流通项目建设
1.镇(街道)村(社区)电商服务站(点)建设
(1)由供销合作社根据经营服务覆盖范围,确定镇级或村级电商服务站点;
(2)服务站点应能提供20~50m²的经营服务面积,并因地制宜设置不同的服务功能区;
(3)该服务站点应配置形象识别标识,并明确服务标准;
(4)该服务站点应具备整合农产品资源的能力,并能提供但不限于农产品策划、销售、物流、包装、展示、宣传等4项以上(含)服务功能;
(5)该服务站点应结合自身情况,能为当地农户提供网上缴费、网上预订、信息发布等2项以上(含)多样化便民信息服务;
(6)对设在社区(村)党群服务中心的电商服务站(点),可不要求有单独的经营服务面积,但应具备相应的服务功能。对纳入当地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站点,优先予以支持。
2.农村经营网点信息化改造
(1)由基层社根据当地为农服务需求,合理确定实施信息化改造对象;
(2)经营网点的实际服务面积应能满足经营业务的需要;
(3)经营网点的经营品种,应能满足当地农民的多样化需求,且在服务生产、生活中发挥较好作用;
(4)经营网点的门店标识统一,配备有计算机、网络等必要的信息化设备;
(5)经营网点应能为当地农民提供代买代卖、网上缴费、信息发布等多样化线上服务;
(6)经营网点应具备一定的开展农产品、农资等线上经营的能力 。
对纳入当地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计划的网点,优先予以支持。
3.冷链物流项目建设
(1)经本级供销合作社研究,重点支持的冷链物流建设项目;
(2)冷链物流项目建设主体以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基层社为主。合作建设的项目,供销合作社需持股35%以上(含);
(3)冷链物流建设项目应紧贴当地农产品的流通、销售等环节的需求;
(4)项目建成后,应能有效促进农产品流通,并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5)冷链物流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有关建设类项目实施要求有序组织;
(6)对全国供销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集配网络建设项目及全省供销社农产品冷链物流骨干网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7)建设工程方案中未明确的其他年度投入,一律不得捆绑申报。
4.“供销直播进百村”助农直播
(1)着眼我市乡村振兴发展,以公益性助农增收为目的,依托互联网新媒体,服务促进本地农产品流通;
(2)直播团队需具备长期、丰富的农产品品牌培育、宣传推广经验;
(3)具备一定的文案编纂、视频采集、新闻剪辑的技术力量,并配备有相应的技术设备;
(4)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直播活动,因地制宜带动农民拓展农产品线上销售渠道;
(5)配合助农直播活动,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开展配套宣传,扩大本地农产品品牌的影响力;
(6)自身具备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批制度,无违反新闻发布、产品宣传相关制度要求的不当行为。
5.农产品展示展销
(1)开展线下展示展销活动,助推本市特色农产品、帮扶地区产品进社区、进广场、进企业、进机关等多种场所;
(2)活动名称统一为“南京供销大集”,或使用“南京供销大集”标志,性质为公益性活动;
(3)申报项目单位应为南京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全资、控股企业;
(4)申报项目的活动应认真谋划,确保宣传效果好、市民满意度高,不发生安全事故、不产生负面舆情;
(5)项目年度内,应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代表市供销合作社开展的公益类展示展销活动,根据实际资金支出,酌情予以奖补。
(三)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
1.基层社改造提升建设
(1)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的基层社,并纳入供销合作社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2)改造提升后服务能力有明显增强;
(3)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并在基层社办公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4)按现有行政区划,乡镇和涉农街道需要重建的基层社优先扶持;
(5)具备土地、房产等一定基础条件的基层社优先扶持;
(6)同等条件下承担省社基层社改造提升任务的基层社优先扶持。
2.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
(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消费需求,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地处镇(街道)或村(社区),交通便利,能满足周边居民的消费需求;
(2)能为农业生产、居民生活提供经营性服务;能提供一项以上的公益性服务;
(3)证照齐全,合法经营,保证商品质量安全,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4)对供销合作社投资建设的优先给予扶持;采取其他方式建设的,应接受供销合作社业务指导,并纳入供销合作社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5)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并在醒目位置展示“XXX村(社区)农村综合服务社”标识。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建设
(1)供销合作社参与和指导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并纳入供销合作社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2)参办方式是指供销合作社以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共同出资参与建设,有一定控制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领办方式是指供销合作社未出资,提供业务指导服务,并起到带动发展的作用。领办方式建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与供销合作社签订社务指导协议;
(4)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5)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各种台帐齐全;
(6)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7)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并在醒目位置悬挂。
(四)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
1.农村电商人才培训
(1)优先选择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的电商基地、农产品电商经营业绩突出的农民合作社等电商经营主体或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单位作为培训的实施主体;
(2)突出农村电商经营特点,选择专业讲师或有丰富农产品电商销售经验的乡土人才等师资力量开展教学;
(3)需提供培训计划、教学资料、人员签到表、合理的培训支出证明及现场照片等材料,相关课程设置贴合农村电商领域;
(4)每场培训的培训时长不少于3个课时,相关培训支出凭证是核准奖补金额的重要依据;
(5)培训应能彰显供销合作社影响力,能在引导当地农民运用电子商务创业就业,提升农村各类经营主体运用电子商务的水平,夯实农村电商发展基础上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2.农民种植技能培训
(1)突出我市农业生产各环节、各时节特点,组织农技专家、基层农技人员或有丰富农资应用和种植经验的基层一线人才等,开展农民种植技能培训;
(2)需提供培训计划、教学资料、人员签到表、合理的培训支出证明及现场照片等材料,相关课程设置贴合农业生产领域;
(3)每场培训的培训时长不少于3个课时,相关培训支出凭证是核准奖补金额的重要依据;
(4)培训应能在指导农民科学种田,引导农业绿色生产,提升农业投入品效益,服务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较好的服务和促进作用,并对提升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农民中的影响力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五)其他为农服务项目
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和上级社任务落实,对确需重点扶持的其他经营服务项目,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党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六、其他事项
1.区供销合作社须认真按照《南京市农村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23〕3号)、《南京市农村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长效化管理办法》(宁供发〔2024〕2号)文件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和对项目实施、资金申报等工作的监督把关;
2.区供销合作社须强化项目库刚性约束,专项资金申请奖补金额需控制在入库通知明确的额度以内,不得随意增减;
3.区供销合作社须对向其申报、由其验收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所有纸质材料均需按要求归档备查;
4.为确保专项资金能落实到位,区供销合作社以及项目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时间节点组织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5.专项资金下达后,区供销合作社须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并按规定在市“阳光惠民”监管系统上填报;
6.对年度专项资金执行率低,影响市级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的区供销合作社,在下一年度申报中,将视情减少专项资金的分配额度。
联系人:改革发展处 胡 博 电话:83630273
合作事业处 尹中明 电话:83630272
财务管理处 汪运禄 电话:83630277
附件:1.2026年市农村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一)
2.2026年市农村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二)
3.2026年市农村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三)
4.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5.市级农村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推荐汇总表
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2026年5月26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