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50222/2023-105341 | 信息分类: |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2-1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农村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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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促进我市农村供销合 作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优化支持方向,提高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11号)和《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21)1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推动农村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 突出重点、以奖代补、规范运作、注重绩效” 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供销合作总社共同管理。
市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负责: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组织项目申报、审批和验收管理;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会同市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下达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财政监督;监督指导市供销合作总社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项目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参 与建设小型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等服务载体。
(二)农村现代流通项目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建设农 村电商、冷链物流、展示展销、农产品及农资流通市场和网点等 农村现代流通项目。
(三) 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 支持建设基层供销合作 社、农村综合服务社、供销合作社参办或领办的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
(四)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开展供销合作系统人员和农产品经纪人、 电商人才等农村实用人才培训。
(五)其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为农服务项目等。
第六条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项目和农村现代流通项目的实施主体应为供销合作社系统各类农业经营服务主体。基层供销合 作社应具备为农服务功能和经营服务网点设施,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以奖代补支持方式。已获得国家、省和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较大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本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批程序与项目实施
第八条 市供销合作总社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建立部门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市供销合作总社每年编制项目“申报支南“项目指目实施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相应层级供销合作社申报。市区供销合作社对各自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初审合格后由市供销合作总社汇总纳入部门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市区供销合作社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实 施单位严格按照申报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 设标准、资金预算、目标任务等,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条 市供销合作总社组织验收市级项目和补助资金 100万元(含)以上的区级项目;区供销合作社组织验收补助资 金100万元以下的区级项目,并将相关验收材料报市供销合作总社。组织验收时应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条 市供销合作总社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组织评审并 公示评审结果,结合以前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研究提出当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后,按程序报批下达。
第十二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分别下达到市级项目实施单位和区级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各区财政应 会同区供销合作社,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区级项目实施单位。市、区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供销合作总社、市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管理及 政策落实情况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监控、组织绩效自 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绩效管理审核工作,根据需要组织重点运行监控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 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提供信用承诺书。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的 违法行为,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 督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市区供销合作社、财政部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 监督和审计监督, 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使用 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 由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依法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 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 至 2026 年9 月 30 日, 有效期三年。《南京市农村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 (2020) 2 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印发